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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年就犯事儿?月内五家收立案告知书 上市公司内控信披质量亟待提升

内控新闻 2023年01月12日 16:54 452 内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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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年重拳出击,元月刚过10天,就有5家上市公司公告收到“新年第一查”。

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灵康药业、荣科科技、ST弘高、力源科技和*ST奇信5家上市公司先后发布了公司本身或相关人员被立案调查的相关公告,所涉事项均为信披违规。具体到各家公告中,除了灵康药业提到立案调查可能涉及的内容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外,其余四家均暂无更多说明。

接下来,我们就在各家此前发布的公告中,寻找一些蛛丝马迹。

 

灵康药业、*ST奇信或缘于资金占用

先看相对比较明确的灵康药业。

公告显示,灵康药业及其实控人兼董事长、总经理陶灵萍于近日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陶灵萍立案调查。经公司自查,立案相关内容主要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相关信息披露详见《2021年年度报告》。

而据灵康药业2021年年报,2021年1月及3月,灵康药业分别向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益冠”)划出1亿元和5000万元,供其用于资金周转,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据悉,灵康益冠为灵康药业母公司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另一子公司,为灵康药业的姐妹实体,二者的最终实控人均为灵康药业董事长陶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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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上市公司去年年报也显示,在向灵康益冠拆出资金后,灵康药业就于2021年3月和2021年4月分别收到了灵康益冠实业归还的拆借款5000万元和1亿元,相关拆借款利息也已经收回。

与灵康药业相似,*ST奇信此次收到立案告知书,或许也与大股东资金占用相关。

《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显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叶家豪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据公司此前信息,叶家豪实际为上市公司原实控人。

2020年6月,*ST奇信曾发布公告称,公司彼时的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及其关联人叶秀冬拟以16.21元/股的价格,合计向新余投控转让其持有的29.99%股份。同时,智大控股后续还拟与新余投控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地放弃其未转让的剩余14.1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若股份转让顺利实施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将变为新余投控,实控人也将变为新余市国资委。

彼时,*ST奇信表示,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控人叶家豪及其关联人叶洪孝、叶秀冬为更高效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加快产业和资本融合,基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拟让渡公司控制权。

但是,2021年12月31日,*ST奇信披露了《关于自查原实际控制人关联人疑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表示经自查,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向达欣公司转了8000万元及5087.5万元两笔款项,合计13087.5万元,但上述款项的转出并无商业背景,也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审批和内部签字审批流程,付款凭证中仅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即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的签字及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结算部副经理的个人名章。

对此,*ST奇信还在2022年1月23日正式向新余市公安局报了案,相关案件也于2022年3月1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力源科技、ST弘高或与财务有关

荣科科技的立案同样与其原实控人脱不了关系。

公告显示,荣科科技及公司董事、原实控人何任晖在今年1月10日收到了立案告知书,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据wind数据,荣科科技目前的实控人已经由何任晖变更为了河南省财政厅,何任晖仍出任总经理一职)。

值得一提的是,在不久前的2022年12月30日,荣科科技刚刚收到了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证监局针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两大事项对公司自身及何任晖、崔万田、郑健、张羽出具了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至于力源科技和ST弘高,则可能与会计处理、内审等有关。

 

具体来看,在力源科技方面,机会宝注意到,2022年12月21日,上交所曾对力源科技下发了纪律处分决定书。决定书指出,根据浙江证监局此前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力源科技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多列支研发费用、“三会”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其中,在收入确认方面,公告显示,2021年,上市公司在部分材料尚未完全发至客户项目现场时就提前确认了收入。而在研发费用归集上,力源科技未按照实际工作工时情况对管理人员、仓管人员的薪酬在研发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中进行分摊,还将少量原材料卸货费用等搬运费误计入了研发费用。最后,在三会运作方面,则是公司在2022年召开的部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中的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

而在ST弘高方面,在收到立案告知书之前,ST弘高也是收到了来自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和来自深交所的监管函。文件显示,经查,ST弘高存在治理制度体系陈旧未及时更新、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未按规定履职、未对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管控三大问题。

其中,《公司章程》对设立审计委员会未做强制要求,且审计委员会未按相关规定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未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大额资金往来等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另外,在上市公司向审计机构提供的2021年取得的结算资料中,多个项目结算日期还显示为以前年度。同时,部分项目已于以前年度结算,但公司未能及时获取结算资料。“公司对工程项目管控不力,影响了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列报及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结语:不论是实控人、大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还是会计处理不得当抑或是内审不严带来的财务隐患,都与上市公司财务内控的不规范甚至缺失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其实,不止是在二级市场,在IPO案例中,监管对于申报企业财务内控的关注程度在近年来也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对于发行人内部控制措施规范的时间和整改的措施也更为严格。在这种趋势下,上市公司们更应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切实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和信披质量。(编辑:仝倩茹)

来源: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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