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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被罚 信用卡增额业务审查不尽职

内控新闻 2023年01月16日 23:11 324 内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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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54 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信用卡增额业务审查审批不尽职。林涛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福建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处以50万元罚款;对林涛给予警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持续监控。(责任编辑:马欣)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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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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